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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研究所-裝飾線
Course
碩士在職專班
休閒運動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要點

94.11.09 經94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5.05.24 經94學年度第1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28 經96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1.25 經98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1.14經103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17經103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6.27經107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課程修讀
1.本所學生畢業之前必須修滿40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書報討論為必選修課程,研究生得依本校規定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選修校內外跨領域相關研究所  (不含教育學程)開授之課程。
2. 法條內容修改為本所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超過14學分,每學期皆至少選一門課程(不含書報討論;碩士論文)
3.本所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確認之。
4.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因特殊需求得修習日間部課程,其選課學分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1/3或3學分為原則,學分費依在職專班收費標準辦理。(詳見碩士在職專班教務處理要點)
  • 論文指導教授
1. 本所學生應以在所開課之助理教授(含)以上專兼任教師中選擇碩士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
2. 選擇校內未在本所開課之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者,需經所務會議同意。
3. 選擇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者,需經所務會議同意,並需選擇校內於本所開課教師一人為共同指導教授。
4. 若需要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先徵得新指導教授同意,並需經所長同意後,始得更換。
5. 論文計劃由各指導教授自行負責辦理。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及考試
1. 本所碩士學位考試申請作業程序依據本校辦法執行。
2. 本所研究生之論文(含提要),入學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所提之論文(含提要),需於學位考試前二十天送所轉送各考試委員審閱。
3. 本所碩士學位考試成績,由出席委員評分,再由召集人就各考試委員之評分,合計平均後計算至整體所得之分數,即為碩士學位考試之成績,並會同所長在碩士學位考試成績單上簽名,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4. 碩士學位考試之成績不及格而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5. 研究生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6. 本所日間學生修業年限至少一年,至多四年,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因特殊 需要得酌予延其修業期限以一年為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碩士生畢業資格
本所研究生提出碩士論文考試前,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1.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本所規定畢業學分40學分,含必修8學分, 選修26學分,論文6學分,選修他校與他所之學分,最高以6學分為限。
2. 入學後須公開發表論文,就學期間需累積積分20分以上,其積分計算方法為口頭發表及期刊刊登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每篇20分,其它方式發表第1作者每篇10分。
3. 入學後須參加2次以上之學術研討會。
4. 入學後須取得2張證照(與休閒運動相關之證照)。
5. 論文口試通過,並經指導老師與所長簽核後,始能辦理離校手續。
6. 入學後Seminar出席率每學年度應達80%以上(交換學生及提早畢業生依在校出席率計算)。
7. 二年內提前畢業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前一學期成績須為該年級學生之前百分之三十(30%)。
(2)提前畢業者在就學期間需提報已發表在專業學術期刊研究成果,並提所務會議經本所專任教師2/3投票通過後始能進行碩士論文口試。                                                  
(3)在學期間須積極參與所相關活動。
(4)提早畢業者,得免修該學期書報討論。
本修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學位授予法」與「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教務章則有關法令規定。
  • 本修業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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